
日前,乐清市专门制定实施《乐清市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监督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为的日常监督,树立起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一是明确监督内容。明确将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的七种行为列入监督内容,扩大干部监督工作范围。即大操大办红白喜事,借参与红白喜事之机打扑克、搓麻将进行赌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出入低俗娱乐休闲场所并进行不健康活动的;酗酒滋事或工作日中餐饮酒的;公车私用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受到交警部门处理的;在公开场合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影响干部形象的行为。同时,明确五种处理方式:领导干部有以上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予以提醒谈话或函询;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触犯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拓宽监督途径。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监督制度,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开展领导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监督。将领导干部“八小时”外行为表现纳入干部民主测评范围,接受干部群众评议。注重发挥“两代表一委员”和特邀督察员的监督作用,采取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定期听取收集对领导干部“八小时”外表现情况的反映和建议。充分发挥信访监督作用,对实名反映或反映问题线索清晰、内容具体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托市政府网站、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站,设立干部监督举报平台,畅通干部群众反映情况、揭发问题的渠道,及时收集新闻媒体、网络上关于领导干部“八小时”外问题的信息,着力形成覆盖面广、反馈及时的干部监督信息网络。
三是严格处理程序。对发现领导干部“八小时”外存在问题的,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根据“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领导干部对受到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委提出书面申诉,市委在接到书面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同时,强化监督结果的运用,将领导干部“八小时”外行为监督的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领导干部受到停职检查的,当年不能提拔或转到重要岗位任职;受到责令辞职或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担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此外,监督结果还将作为领导干部个人评优评先依据,因“八小时”外问题受到处理的,取消其个人当年各类评优评先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