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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来源:温州党建 日期:2012-12-21 10:42:03 字体:

  温州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高层次人才为我市转型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温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温委发〔2010〕95号)、《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10〕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温州市杰出人才(以下简称杰出人才)、温州市青年拔尖人才(以下简称青年拔尖人才)称号,取消温州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温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评选,已评为温州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温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保留原有待遇。

  第三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每2年评选一次,杰出人才每次选拔10名,青年拔尖人才每次选拔20名。

  第四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第二章对象条件

  第五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参评对象应具有中国国籍,全职在我市工作一年以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优良科学道德,学风端正。

  第六条杰出人才参评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学科建设或应用性科学研究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我市领先,达到国内、省内一流水平。

  2.在工程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和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创造性地解决关键难题,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其成果实施、技术应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我市领先,达到国内、省内一流水平。

  3.在教育、文化、社科、经济金融等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和实践成果,并具有显著的综合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我市领先,达到国内、省内一流水平。

  第七条青年拔尖人才参评对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或相当于)高级职称。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科文艺、经济金融等重点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专业成就及荣誉称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3.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有很好的学术、艺术发展潜力;有志于在一线潜心研究,建功立业。

  第八条入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入选“长江学者”、浙江省特级专家的人才,经审核批准,直接授予温州市杰出人才称号,入选国家青年拔尖人才的,经审核批准,直接授予温州市青年拔尖人才称号。

  第三章选拔认定

  第九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认定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着眼于培养各领域高层次领军人才,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实际,做到严格程序、好中选优、注重潜力、宁缺毋滥,确保人才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选拔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推荐申报。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级功能区、市直单位、省部属在温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本地本单位优秀人才参加评选,也可由我市具有较高声望和公信力的知名专家学者直接推荐。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不得兼报。

  2.资格审查。按照选拔对象条件对申报推荐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

  3.评审。采取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聘请各领域知名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提出初步人选;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选名单。

  4.公示。入选名单经审核研究后,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5.审批。对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名单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6.表彰。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授予荣誉证书,并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

  第四章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经市委、市政府表彰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进行访学研修,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鼓励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以更高层次人才称号、更高水平学术成就为目标,进行攻关努力,对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工程、科学技术奖励或社科文艺类国家级重点奖项的,按有关文件落实奖励。

  第十三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在2年管理期内每年享受1次健康体检和国内疗养休假。

  第十四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住房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租住“聚英家园”人才公寓或县(市、区)人才公寓,购房优惠措施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子女就学享受公办学校优先照顾入学,由教育部门予以落实。

  第十五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由科技部门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奖励资助等经费在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级功能区、市直单位、省部属在温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协助,管理期为2年。

  第十八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2届,每届连任数量控制在30%以内。连任的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可再享受1个管理期的健康体检和疗养等待遇。

  第十九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可申请加入温州市高层次人才联谊会,鼓励支持参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第二十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应履行以下义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咨询,积极参加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在学术、技术上不断创新,作出更大成绩,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科技、文化等服务活动;带头弘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尊重科学的良好风气;积极培养人才,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要结对帮带本领域有关人才,推动我市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加强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管理期考核,考核方式采取年度报告、终期考核的方式进行,建立个人成果档案。年度报告由本人撰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终期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重点评价和考核科研诚信、创新成果、持续创新能力等方面内容,根据考核情况落实相关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工作变动、职务调整应及时告知市委组织部,在管理期内工作调离温州市行政区域的,不再列入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管理服务范围,中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存在违法违纪,构成犯罪,或存在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行为的,取消杰出人才、青年拔尖人才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办法》(温委发〔2009〕1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