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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建立外出村两委主要干部委托代理制
来源:中共乐清市委组织部 日期:2011-04-21 10:11:03 字体:

  乐清市针对部分村两委主要干部外出经商影响村级事务正常开展的情况,积极借鉴基层群众自创的委托代理做法,探索建立外出村两委主要干部委托代理制,规定一年内连续外出3个月以上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可以实行委托代理。

  一、遵循于法周严原则,规范委托代理程序。该市规定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委托人应分别向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两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事由,并上报乡镇党委。乡镇党委及时派人对委托事宜进行审查,认为确需委托代理的,建议组织实施。委托人根据乡镇党委的建议,召开相关会议,确定委托人人选。村党支部书记受托人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提出,一般为村党支部副书记,也可为其他支部委员;村委会主任受托人人选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一般为村委会副主任,也可为其他村委委员。村党支部书记受托人人选和委托事项由党员大会表决通过,村委会主任的受托人人选和委托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然后,双方在乡镇组织委员和驻村干部的监证下签订委托书。委托结果向村民公告,并报乡镇党委备案。

  二、遵循从实际出发原则,明确委托代理权限。该市规定,村主要干部受托人应严格执行村务工作规则和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办法,依法按章履行受托岗位职责,并享受主要干部报酬待遇,接受评议、考核和审计。对受托人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乡镇党委给予诫勉或警告;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及时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同时,规定委托人对受托人权限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任意干扰,不得再委托他人,不再享受村主要干部的报酬待遇。若委托人发现受托人违反委托书行使职权的,有权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期间遇村级重大事务、上级组织认为确需委托人回村的,委托人应立即回村,全力协助受托人开展工作。委托代理期间遇村两委换届、受托人丧失代理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委托代理关系自行解除。

  三、遵循村民自治原则,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了充分体现村民自治的精神,该市在明确村党员大会、村两委联席会议确定村主要干部受托人的同时,规定村主要干部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时间等内容,都须分别经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在委托代理期间,委托人回家后决定不再外出、要求重新履职的,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人应当向村支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解除委托代理关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人应当向村两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村民公告,接受村民监督,真正落实村民自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