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苍南县着眼于构建依法、规范和有序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环境,按照“三个明确”的原则,建立了《苍南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一是明确适用对象。办法规定,责任追究的对象分为三类,分别为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乡镇(办事处)联村领导、驻村干部,以及村党组织负责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二是明确追究程序。办法规定,对干部违反责任追究办法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乡镇或者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或者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三是明确违责行为。按照三类对象不的不同权限,分别确定违责行为。其中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9项,包括未开展任期审计和财务清理,擅自改变村级组织班子职数,对违法违纪查处和对信访事项、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等。乡镇(办事处)联村领导,驻村干部责任9项,包括参加换届选举的吃请,参与或者怂恿换届选举违法违纪行为,泄露和扩散未经调查或者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等。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责任13项,包括未经法定程序推选选举机构及造成选民资格有误的,未按程序提名、公布、确定或者调整、变更候选人的,伪造文件、虚报票数、篡改结果等弄虚作假行为,参与或者指使破坏选举的,煽动、组织或参与集体上访、无理上访的,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