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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四种关系”
来源:组织人事报 日期:2010-06-17 09:19:28 字体:

  中央最近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构成了一个干部选拔任用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监督链条,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成果。组织部门贯彻实施好“四项监督制度”,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四种关系”:

  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受到约束与得到保护的关系。“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部门及干部考察组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具体责任。从一方面看,对组织部门的监督加强了,组织部门的工作似乎受到了更大的约束,戴上了“紧箍咒”;但从另一方面看,“四项监督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哪些应该做、可以做,哪些不应该做、不能做,让组织部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了“红绿灯”、“斑马线”,按照“交通规则”行走,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就不容易犯错误,这是对组织部门和组工干部最大的爱护和保护。

  二、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带头学习与组织实施的关系。组织人事部门是党委(党组)承担选人用人工作的职能部门,是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的重要责任主体之一。“正人先正己”,各级组织部门和广大组工干部必须在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中发挥表率作用。组工干部要成为“四项监督制度”的“政策通”、“活字典”。在自身学习好的同时,要组织实施好,而实施好的前提是要使各级主要领导干部及组织人事部门学习好。组织部门要突出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通过中心组学习、办班培训、专题研讨、专题测试等多种形式,使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掌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四项监督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晓、监督“四项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自我监督与实施监督的关系。“四项监督制度”明确了各类主体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责任,既是组织部门自我对照、自我监督的重要内容,又是组织部门实施监督的有力武器。要切实加强自我监督,今后组织部门每次调整干部都要根据“四项监督制度”认真开展对照自查,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切实做到有章必循、有法必依。同时,要根据“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下监督。“四项监督制度”明确了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具体责任,有利于组织部门提醒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精神选人用人,遵循“四项监督制度”规定开展干部选任工作。

  四、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规办事与改革创新的关系。“四项监督制度”本身就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取得的一个重大成果,一方面,要求组织部门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四项监督制度”,“红灯”面前当禁则禁、当停则停;另一方面,也要求组织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绿灯”亮时要大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行则行、勇往直前,不能因有了监督制度而束缚住我们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手脚。当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坚持贯彻中央精神与联系本地实际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积极探索与有序推进相结合、解决当前问题与研究探索中长期问题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围绕规范干部初始提名权、实行干部任用全程差额比选、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建立基层一线干部培养选拔链、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加强关键岗位干部的重点管理等干部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创新思路,积极探索,不断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提高组织工作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