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咨询服务电话:0577-12371   组织系统举报电话:0577-12380
今天是:

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党建   ->   新社会组织党建   ->   政策文件   ->  正文
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新社会组织党建处 日期:2010-06-07 11:45:11 字体:

各县(市、区)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等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扩大党在新社会组织中的覆盖面,积极探索发挥作用的途径,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党章规定和中央、省委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拓面强基、提质强效”目标,以建设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五好”党组织为要求,把握领域特点、强化推进举措,进一步扩大党建工作覆盖面,强化党组织作用发挥,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构建符合新社会组织自身特点的党建工作格局,为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总体目标:一是拓面强基,即理顺各类新社会组织隶属关系,提高党组织组建率,扩大党的建设覆盖面,努力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争取会员数80人以上且有一定数量专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团体和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列为重点工作对象的新社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其余新社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有条件的及时建立党组织。二是提质强效,即创新活动载体,拓展党组织作用发挥平台,增强党建工作实效,帮助和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特别是要注意强化有一定组织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较为密切、在当地具有较强辐射力的新社会组织的党建功能,注重引导培育,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根据总体目标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任务: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全市列为重点工作对象的新社会组织全部建立党组织,并在其中建立一批党建“五好”示范点;通过两年左右时间,使30%以上列为重点工作对象的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达到“五好”的要求,其余新社会组织有党的工作,即有一名专职或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有一支数量适当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有每年一次的新社会组织负责人教育培训;通过三年左右时间,使60%以上列为重点工作对象的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达到“五好”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其余新社会组织全部建立党组织。

  二、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和设置方式

  1、明确和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坚持把“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组建”和“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作为理顺新社会组织党组织隶属关系的工作原则。针对不同类型新社会组织的特点,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市、县(市、区)分级负责,业务主管单位(或行政挂靠单位党组织)直接管理或依托行业协会党组织管理,乡镇(街道、园区)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体制。社会团体党组织原则上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政挂靠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行业规模较大、主管部门明确的,由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管理;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从方便管理角度出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调整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设置形式,一时难以调整的,也可由各级直属机关党工委负责管理。对专业性较强、数量较少、暂不具备成立行业党组织的各类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管理,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不便管理的,可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直接管理。

  对行业准入条件比较严格、规模较大、数量较多、管理比较规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业务性较强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依托行业协会党组织进行管理。对没有行业准入限制、没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单位、专业性不强、规模较小,且对街道社区、乡村依附性较强的新社会组织,由其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属地管理。个别情况特殊的新社会组织,其党组织关系可由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新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时,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同步指导做好党组织的成立、调整或重建工作,及时明确隶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调整给党的社会工作委员会直接管理,充分发挥其领导职能。

  2、积极探索党组织设置方式。对已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建立党组织;对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按“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通过建立“商务楼宇支部”、与同一业务主管单位所属单位联动等区域统筹形式,就近联合建立党支部,或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可采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先行建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帮助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为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对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但党员组织关系未迁入的新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开展活动。新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工作满6个月的兼职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要及时转移临时组织关系。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在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中的作用。协会(商会)党组织要利用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中的特殊地位,以及贴近会员单位的优势,积极探索“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单位”党建工作网络模式,把会员单位党组织凝聚到协会党组织周围,努力把党的活动延伸到每家会员单位、把党的声音传播到每个从业人员,扎实推进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三、积极探索新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途径

  1、建立“共建共享”机制,发挥党组织参与决策作用。新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和经营管理机构要牢牢树立共生共赢的合作意识,同心同力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积极参与事关新社会组织长远发展,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人事调整等重大事务的决策,使党的建设渗透、融合到新社会组织核心工作中,避免出现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两张皮”现象。要积极推行新社会组织党员行政负责人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兼职”的做法,通过建立党组织班子和经营管理层人员联合会议等制度,实现政治理论共学、业务工作联帮、党务工作共建,形成新社会组织建设和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良性互动的局面。

  2、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建活动,发挥党组织旗帜引领作用。以建设“公正诚信、团结和谐、锐意进取”新社会组织党组织为目标,以加强新社会组织公信力、竞争力和凝聚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中扎实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党员的先锋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在新社会组织中的号召力、影响力,使党组织在推动新社会组织的公正诚信、自律和谐、健康发展中切实发挥作用、展示形象,成为推动新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3、实行“职工素质提升”计划,发挥党组织凝聚人才作用。充分发挥党组织自身的政治优势,通过“内培外引”等多种方式,积极为新社会组织培养引进急需的技术管理人才,特别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高层次人才。广泛开展“争创学习型组织、争做学习型职工”活动,采取专家授课、导师“传帮带”、个人自学、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深入实施“党员人才工程”,建立优秀人才与党员、职工联系制度,不断壮大新社会组织党员人才队伍。

  4、实施“关爱在身边”行动,发挥党组织促进和谐作用。以打造“温馨型”新社会组织为目标,着力从生产生活方面关心职工。认真落实“四必谈、五必访”、“书记接待日”等制度,及时倾听党员、职工呼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完善党员慰问、结对帮扶、走访谈心等制度,每位党员都要联系1-2名困难职工,定期走访慰问,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增强职工对新社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发职工群众工作激情和服务热情。

  5、设立“服务群众奉献岗”,发挥党组织服务社会作用。结合基层组织开展“先锋岗”、“示范岗”创建等活动,根据党员自身特点和工作特长,认真选岗、认岗,并按照岗位要求,履行服务职能。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爱心助学”、“慈善捐款”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新社会组织美誉度。充分发挥新社会组织扎根基层、联系广泛、管理技术人才多、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优势,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工作,发挥社会协同的作用,推进基层基础工作。

  四、全面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自身建设

  1、完善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的培训选拔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新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通过“内部选育、外部选派、社会招聘”等方式,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把党性强、业务精、热爱党务工作、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中的党员,选拔到党组织书记岗位上来。对不胜任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要在领导层人员变动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新社会组织辞退或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统筹安排新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的培训。各地要采取依托各级党校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途径,每年至少1次对本地区新社会组织负责人和党务工作者进行专题培训。

  2、推进发展党员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认真做好在新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党在新社会组织的执政基础。社会团体党组织发展党员对象主要是专职工作人员,对加入社会团体两年以上的负责人、各级理事、个人会员或下属会员单位的主要个人出资人等,其所在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其所在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无工作单位的,经与属地党组织协商后,可由社会团体党组织负责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党组织发展党员对象主要包括个人出资人、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并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的从业人员。要把工作重点放在规模较大、人数较多、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新社会组织,及时把政治素质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职工,特别是高学历、有专长、在一线工作的青年骨干吸收到党内来。

  3、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党组织要采取举办培训班、报告会和上党课、远程教育等形式,坚持开展对新社会组织党员的日常性教育培训。学习培训内容一般应包括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形势任务教育、市场经济知识、诚信教育以及相关业务知识等。要建立健全“三会一课”、党费收缴管理、党员活动、党组织关系接转、流动党员管理、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建工作制度,加强对新社会组织党员的政治引导和教育管理。要找准党建工作结合点,围绕新社会组织的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积极开展党内主题实践活动,构筑党员发挥作用的有效平台。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内民主,认真实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平等参与和共同管理党内事务的各项权利,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关心和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要扎实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党员激励、关怀、帮扶机制,真正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关爱党员,加强与党员的思想沟通和情感交流,切实增强党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归属感。

  4、建立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制度。对列为重点工作对象的新社会组织尤其是其中一些具备条件但未建立党组织的,各地各有关主管单位要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复转军人和离退休老同志中,选聘一批素质好、能力强、熟悉党务工作的党员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帮助新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打开工作局面。

  5、重视党员活动阵地规范化建设。在党组织组建过程中,各业务主管单位和新社会组织所在辖区的党组织要帮助、指导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同步搞好活动阵地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新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要积极支持活动阵地建设。要参照《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员活动室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温组发〔2007〕117号)的要求,围绕“严肃、朴素、美观、实用”的目标,以“主体建设到位、配套设施完善、档案资料齐全”为创建内容,因地、因业制宜,推进新社会组织党员活动阵地规范化建设。要适应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探索建立网络党建活动阵地,开辟党组织新的活动空间。

  五、努力形成推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合力

  1、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和有关单位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的建设“三级联创”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组织部门、社会工作委员会要牵头抓总,加强分类指导,抓好组织协调,强化督促检查。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要在新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登记和实施年检时,及时掌握有关党建工作信息,协助督促具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建立党组织。各级直属机关党工委要负责抓好挂靠在机关部门的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是抓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人员负责,切实履行职责,指导做好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自觉把其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总体格局,指导群团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乡镇、街道、园区党(工)委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管理的要做好配合工作,切实形成合力。

  2、加强典型示范。要根据新社会组织分布情况、组织结构、规模大小等不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工作实效。各地要按照“五个好”的要求,抓好联系点、示范点建设,在全市形成不同类型、数量合理、特点鲜明的示范网络。要及时宣传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要坚持创新提升,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理论研究,全面提升党建工作水平。

  3、完善保障机制。各地、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帮助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解决实际困难,努力做好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相关保障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党组织应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其支出可列入本单位管理费,实行税前列支;对收取会费的社会团体,可以在章程中明确,从会费中列支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党组织日常活动;活动经费确有困难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划拨一定的活动经费,可采取上级党费和地方财政补助等办法帮助解决。要根据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发展实际,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落实一定专项经费,原则上按每年每个党员100元的标准,拨付给相应管辖区域内的新社会组织党组织作为活动经费。对不支持党建工作的新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宜推荐和评选为各类先进、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