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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 日期:2010-06-07 11:45:30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扩大党在新社会组织中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促进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新社会组织,是指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社会中介组织、基金会以及社区活动团队。

  第三条 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职能,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发挥参与决策、旗帜引领、凝聚人才、促进和谐、服务社会、带动群团等作用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努力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新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新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在新社会组织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新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含挂靠单位,下同)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贯彻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制定有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对新社会组织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新社会组织内部各方关系,依法维护国家、社会、新社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和促进新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四)探索符合新社会组织特点的党组织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切实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做好职工群众思想政治工作。

  (六)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新社会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社会组织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第六条 对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按照业务相近、地域相邻、便于管理的原则建立联合党组织。

  对条件具备的新社会组织,可采取“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单位”的办法组建党组织。

  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但党员组织关系未迁入的,可建立临时党组织。

  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新社会组织,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帮助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为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换届选举工作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八条 新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调整、重建、撤销或改变党的组织建制形式时,必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已建立的党支部由于党员减少,正式党员不足3人时,如工作需要,可报请上级党组织同意,保留党支部6个月。

  临时党支部不能决定发展党员等重大问题。临时党支部组建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应由新社会组织中党性强、业务精、热爱党务工作、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党务工作经验的业务骨干,特别是新社会组织负责人(合伙人、管理者,下同)中的党员担任。新社会组织中一时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外部选派、公开招聘等办法,从社会上择优挑选合适的党员担任。

  积极推行新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兼职”的方式,通过建立党组织班子和经营管理人员联合会议等制度,实现政治理论共学、业务工作共帮、党务工作共建。新社会组织辞退或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事先征得上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组建”和“便于党员参加活动、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原则,凡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或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等新社会组织的党组织,根据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实行乡镇(街道、园区)党组织属地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直接管理或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依托行业协会党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党组织原则上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行业规模较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管理;业务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从方便管理角度出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地调整业务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设置形式,一时难以调整的,也可由各级直属机关党工委负责管理。

  对专业性较强、数量较少、暂不具备成立行业党组织的各类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管理,所在乡镇(街道)党组织不方便管理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直接管理。

  对行业准入条件比较严格、规模较大、数量较多、管理比较规范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业务性较强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依托行业协会党组织进行管理。

  对没有行业准入限制、没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专业性不强、规模较小,且对街道社区、乡村依附性较强的新社会组织,由其所在街道(乡镇)党组织属地管理。

  个别情况特殊的新社会组织,其党组织关系可由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新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时,其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同步指导做好党组织的成立、调整或重建工作,及时明确隶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主体。第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对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管理职责是:指导和督促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指导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制定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新社会组织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负责新社会组织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选拔、配备、考核及教育培训;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新社会组织党员要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带头促进健康发展,带头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 党员发展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在新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工作。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程序,严把质量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全面推行发展党员推优制、票决制、公示制、预审制、预警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征求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的同意,并实行两地公示。发展党员必须经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以上审批。

  第十六条 党员教育工作。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法制教育、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党员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带头严格自律,带头诚信服务,树立党员的良好形象。党员参加集体教育的时间,一年累计不少于6个工作日。坚持党组织负责人为本单位党员上党课制度,一般一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员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坚持和落实党员慰问、结对帮扶、走访谈心等制度,进一步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实行党务公开,保障党员平等参与和共同管理党内事务的各项权利。

  第十八条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新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和在新社会组织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职工中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新社会组织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入行业协会党组织或业务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所在地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对已离开新社会组织的党员,应及时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对外出的党员,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要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的,要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单位)的党组织。党组织要督促和帮助外来党员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十九条 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活动经费保障。新社会组织党组织要积极争取支持,努力搞好活动阵地建设。有条件的新社会组织可建立党员服务中心(站、点)和网络党建活动阵地。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在新社会组织内部妥善解决。上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党组织活动阵地和活动经费。新社会组织负责人要积极支持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并在活动经费和活动时间上给予保证。

第五章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第二十条 围绕建设公正诚信、自律和谐、健康发展新社会组织,以增强公信力、竞争力、凝聚力为重点,以“诚信服务先锋”创建为载体,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使党组织成为推动新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使党员成为服务发展、凝聚人心的主心骨。

  第二十一条 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要努力做到“五个好”,即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争做优秀共产党员要努力做到“五带头”,即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

  新社会组织党组织“五个好”目标:

  (一)领导班子好。党组织领导班子健全,分工明确,协作有力。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政治强,业务精,熟悉党务工作,懂经营会管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本单位诚信执业、守法经营;积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有作为,有地位,党员信任、职工拥护、业主支持。

  (二)党员队伍好。广大党员理想信念坚定,党性观念强,自觉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带头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三)工作机制好。党组织的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配套措施有效落实,党员活动有固定的场所,有完整齐全的簿册记录,有情况清楚的管理台帐,有必要的活动经费;群团组织健全,能够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形成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业绩好。始终坚持党建工作为本单位中心工作服务,使所在新社会组织能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好,职工队伍风正、气顺、劲足,职业道德高尚,执业纪律严明,社会信誉良好。

  (五)群众反映好。党组织善于协调各方关系,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既能与新社会组织负责人合作共事,又能倾听职工群众呼声,尽力为职工群众排忧解难;积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真正把职工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成为职工群众的“贴心人”;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社会各界的满意度较高。

  第二十二条 按照突出建设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扎实开展“诚信服务先锋”创建活动,丰富服务内涵,拓宽服务途径,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做好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党员工作。党组织要利用新社会组织的人才优势、专业优势、社会资源优势,搭建平台、创造条件,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活动,增强新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根据党员自身优势和专业特长,通过党员责任承诺、党员先锋岗、结对帮扶等措施,激发党员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坚持“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党建带妇建”,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创先争优活动,带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开展创建先进集体、争当优秀个人活动,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召开或适当增加会议次数;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或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委员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必要时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内容一般结合党支部要求和工作实际确定。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要建好台帐,每次会议和党课,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做到内容详实、记录规范。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开展活动制度。适应新社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特点,本着“为新社会组织发展事业所需要、为党员和其他人员所欢迎、为新社会组织负责人所理解和支持”的原则,以小型、业余、灵活、务实的形式,积极开展活动。可建立党员活动日制度,结合社会实践、重要纪念日和重要庆典等,集中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第二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党内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会前,认真做好准备,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开展好谈心活动,撰写好剖析提纲;会中,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找准班子和个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会后,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沟通思想,互相帮助,以改正缺点、增进团结、共同提高。

  第二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年底,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开展党员民主评议时,要邀请群众代表参与评议。民主评议的实施步骤通常为学习教育、自我评价、党内党外评议、组织考察和表彰、处置等。根据评议情况,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每个党员作出相应的评价。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严肃处置。

  第二十八条 党费交纳制度。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标准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执行。新入党的党员,应在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党费。党支部按规定定期收缴党费,并及时足额上交上一级党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中共温州市社会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