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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刚性制度匡正选人用人风气(二)
来源:中国人事报 日期:2010-04-29 09:56:46 字体:

  如何加强事中监督确保选拔任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强化过程控制实现无缝链接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朱炳文

  近日,中央办公厅和中组部印发了干部选任四项监督制度,建立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审计、责任追究“四位一体”的干部监督链,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公信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当前干部监督实践来看,要确保四项监督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就必须健全干部选任事中监督机制,为“四位一体”的干部监督链实现无缝链接提供有效的过程控制和制度保障。

  严格报告制度。要求下级党委调整干部时,在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前,将调整干部的数量和职数情况以及《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程序履行情况进行详细报告,我们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强化过程控制,并根据《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明确意见,予以正式批复,对未征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擅自研究任免干部的下级党委进行严肃的纠正。

  加强实地审核。为了防止下级党委在事前报告中谎报、瞒报有关干部任免工作事项,强化预防功能,我们建立了实地审核制度。将有群众举报,或者是在平时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作为审核的重点,主要采取参与干部选任的推荐、考察等过程、列席常委会及查阅相关资料的方式,审核相关纪律遵守情况,以及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列席下级党委常委会时重点做好“三监督”:监督讨论是否充分、监督是否存在临时动议、监督表决是否规范。

  强化监督检查。制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回检查办法》,规定每两年对下级党委(党组)干部选任工作开展全面检查,对在机构变动期间提拔调整干部的、党委政府临近换届或党委主要领导成员临近退休调整干部等特殊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制定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评价细则》,对《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原则、程序等进行分解细化。建立了《干部任用条例》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定期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各地区各单位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通报,同时建立了违规用人问题立项督查制度,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到人。

  界定责任主体划分责任情形

  福建长乐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程小马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和一系列配套办法,这一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特别是在《责任追究办法》中,针对“对谁追究、谁来追究、如何追究”三个关键环节进行了科学详细的规定,形成了一套紧密衔接、严格规范的干部选任监督体系。

  “对谁追究”力求“明”。与以往出台的相关制度不同,《责任追究办法》更注重从制度的可操作性入手,对责任主体界定、责任情形划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明细的规定。一方面,着重明确责任主体。范围涵盖了整个选任工作从介入、决策、监督等可能影响选任结果的5类参与对象,有效避免了以往“出了问题不知打谁”的现象,真正做到有章可循。另一方面,着重明确责任情形。针对5类责任主体,分别规定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0多种可能影响选拔任用工作公正性的相应情形,使不同情况、不同主体发生的不同问题得到分别对待、分类处理。

  “谁来追究”力求“严”。党委(党组)严把“总”关。在“谁来追究”问题中,党委(党组)起着总体领导作用,坚持党委领导也是干部选任监督的原则之一,只有始终如一地坚持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才能确保责任追究最终决策的形成,才能使责任追究真正落到实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严把“分”关。“谁来追究”从具体来说,就是“由谁提起、如何提起”,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分级分类负责、严格密切配合。

  “如何追究”力求“实”。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如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直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为此,在《责任追究办法》中,突出了对责任追究方式的落实。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根据情节的轻重,使用不同的追究方式。分别规定了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法律处置等3种方式,并对每一种追究方式的使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为责任追究的最终实施提供了实际有效的依据。

  创新工作方法完善配套措施

  江西萍乡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陈松远

  最近,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4个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文件,构建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为防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了有力武器和制度保障。好的制度,贵在执行,重在落实。各级地方组织部门在抓好4个法规文件学习宣传的同时,更要注重创新工作方法,完善配套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规范提名行为,为责任追究提供准确依据和保障。按照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名制度,明确干部选拔任用提名主体,规范提名形式、提名程序,合理界定提名责任,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和监督。建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信息公开和全程记实制度,探索将领导职位空缺情况、任用资格条件及提名方式、方法公布,提名、推荐及票决情况在班子内部公开和在单位公示的方法,为实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准确依据和保障。

  完善配套措施,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贯彻落实。针对大规模集中调整干部、领导干部变动频繁等问题,进一步对党委(党组)一年内调整干部次数、一次性调整或提拔干部的人数等予以限定、明确,进一步严格乡镇党政正职调整审批备案程序。探索实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员参加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制度。

  拓展评议范围,深化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在认真抓好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同时,将报告和评议范围向有干部任免权的市直单位党委(党组)拓展,将评议对象向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拓展。

  强化结果运用,提高离任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离任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县区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满意率较低或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建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巡查办法,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县区委及县区委书记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法规情况的经常性检查。

  如何加强事后监督力争及时发现失误纠正失误?

  形成监督链条“倒逼”审慎用人

        江苏宿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白云萍

  健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是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只有完善干部考察推荐和用人失察失误追究制度,做到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才能及时纠正选人用人工作事前事中没有发现的问题。而《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恰恰解决了这一难题。它不仅解决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谁追究的问题,而且还对追究责任的情形作了详细的划分;不仅对干部选拔任用事前、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而且还对事后检查作了具体要求;不仅形成了“倒逼机制”促使各级部门审慎行使用人权,而且形成了“监督链条”,让投机钻营者无法从中得利。不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监督链条也有着非常长远的意义。

  下一步,我市干部监督工作将按照此次中央出台的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作为江苏省干部人事制度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际,重点做好“三篇文章”。

  “破题”文章。对干部监督工作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攻坚突破,主要是制定分层分类的干部初始提名办法,从源头上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总结推广在沭阳县开展的干部廉政申报制度试点经验,把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作为申报内容,进一步把好廉政关;建立拟提拔干部实绩审计制度,鼓励争创实绩,防止弄虚作假,让上者服众,下者服气。

  “拓展”文章。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拓展到用人、用编、用财“三责联审”结果公开问责,从县(区)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拓展到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从每年一次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意调查拓展到对选人用人公信度的动态监测、定期分析,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一般查纠拓展到重点管理,打好干部监督事前报告、事中监控、事后查纠的“组合拳”。

  “落实”文章。按照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加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查力度,增强制度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做到有章必依、执行必严、违规必究,把我市的干部监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增强用人惩戒制度的执行力

  安徽芜湖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胡邦明

  责任追究是整治用人不正之风的终极措施。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建立了新的干部任用惩戒制度,这是严防干部“带病上岗”、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制度的执行力决定制度的约束力。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切实增强惩戒制度的执行力。

  要细化配套制度措施。由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涉及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多项程序,各级党委“一把手”、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考察组人员、谈话对象等多层面人员参与,如何准确定位责任人、如何定性责任大小,成为影响制度执行力的一大难题。对此,要进一步细化全程记实、有关事项报告、任职备案等配套措施,真正使责任追究“追有所依”。比如,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办法,尽可能全程记录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原汁原味地反映有关责任主体的行为,便于对责任人准确“定位”。

  要完善监督平台建设。由于违规用人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除了组织监督外,及时“补位”的社会监督也是查处违规用人案件的重要推力。要整合社会监督资源,着力建立健全举报平台、网络平台、群众参与平台,有效拓宽监督渠道。要健全网站、电话、信访“三位一体”的举报平台。要积极适应信息社会、网络社会的新要求,建立网络干部舆情监测和研判工作机制。要结合“一报告两评议”、县(区)委书记离任“用人审计”等工作,拓宽“两代表一委员”、基层党员干部和服务对象参与监督的渠道。

  要加强责任意识教育。作为选人用人权力运行的主体,各级领导干部能否恪守权责边界,是影响惩戒制度执行力的关键因素。要加大《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严格做到“两必谈、四纳入”(“一把手”任前谈话必谈、离任交接必谈;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党校主体班次教学内容、组工干部培训科目、干部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范围),促使各类责任主体知条规、明责任、严遵守。要坚持以“惩”促“戒”,对违规用人行为从快、从严查处,倒逼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组工干部增强“失责受追究”的责任意识。

  健全事后监督机制拓展事后监督层面

  河北雄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孙增儒

  近日,中央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个法规性文件,对干部选用工作进一步强化和规范,提高了干部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围绕落实“四个文件”精神,雄县将坚持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入手,通过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创新监督工作举措,将干部监督工作贯穿干部选用的全程,进一步拓宽干部选用的民主监督渠道,积极健全干部选用事后监督机制,有效拓展事后监督层面。

  建立干部跟踪监督机制。坚持选任干部公示制。通过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扩大监督层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干部”及时组织调查处理,有效避免干部选任工作失误。坚持岗前谈话考廉制。由县委主要领导与新调整的干部进行谈心谈话,确定目标,明确责任,并适时组织进行廉政知识的考试,通过采取谈话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任前警示教育。坚持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通过试用期延伸对干部的监督深度,加深干部群众对干部的了解和鉴别,进一步从时间的角度加强对干部的监督。

  认真落实“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县委常委会坚持每年对全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集体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并组织召开专题全委扩大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专题报告,就县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及时查找问题和不足,集体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整改提高措施,并面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的满意度。

  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工作最有效的监督是群众的监督,最显著的成效是群众的认可。对此,要在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基础上,将公开选拔作为干部选任的重要方式,不断加大公选力度。近年来,雄县共组织乡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7批次,选拔乡镇长2人,县直部门副局长5人,乡镇副科级领导干部32人,赢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今后要继续探索竞争性选拔方式,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