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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初始提名权规范化运行
来源:中国人事报 日期:2010-04-07 10:25:29 字体:

  ◆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初始提名人选的五种情况

  ◆避免出现“重个人推荐、轻群众推荐”的倾向

  ◆对失察失误行为进行严格责任追究

  今年以来,秦皇岛市积极探索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明确非换届时,党组织、集体或个人向市委初始提名市委管理的领导或非领导职务干部人选的具体办法,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工作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一是明确十项提名条件。要求初始提名人选一般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并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由副县级推荐提名为正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县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推荐提名为副县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推荐提名为正县级或副县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县级或正科级岗位工作四年以上。同时,规定了不能作为初始提名人选的五种情况,包括近三年中分管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个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的,在民主推荐工作中搞非组织活动、拉票贿选的。

  二是坚持资格审核三步走。第一步,由市委组织部门对初始提名人选的身份、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第二步,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做好两个结合:初始提名人选民主推荐情况与组织部门掌握的一贯表现相互结合、相互印证,避免简单的“以票取人”;个人初始提名人选与所在单位群众推荐相互结合、相互印证,避免出现“重个人推荐、轻群众推荐”的倾向。第三步,对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和提名条件,而且班子职数、结构配备合理,工作确实需要的,由市委组织部门向市委主要领导汇报。在不超过提名年龄的情况下,确定的初始提名人选一年内有效。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提名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提责任制”,对选人用人的失察失误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规定,个人向市委推荐提名人选,推荐者为“首提责任人”;单位党委(党组)向市委推荐提名人选,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由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推荐的提名人选,组织部门主要领导为“首提责任人”。“首提责任人”对推荐提名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如果造成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和干部的“带病提拔”,视性质、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给予“首提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