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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开展第二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评选 办公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来源: 日期:2008-10-08 09:16:10 字体:

  在温州市第二届“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工作正式启动之际,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接受本报采访,就本届评选的有关事宜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请谈谈我市开展“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

  答: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非公企业党建工作始终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尤其是我市提出建设“活力和谐企业”工作目标以后,坚持把企业党组织的使命、企业主的发展目标和企业职工的实际利益有机统一起来,促进了企业发展与党建开展的良性循环,涌现出一批发展充满活力、内部关系融洽、环境友好相处的优秀企业群体。

  开展“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是我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升非公企业党建水平的一大创举。开展这一活动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实施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及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评选的范围和条件有哪些?

  答:凡是我市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可参加评选(集团企业的数据填报均以本市范围内的为准)。评选出的“活力和谐企业”和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应当符合7方面要求,即生产经营管理好,企业发展潜力好,企业文化建设好,人才队伍培养好,职工利益维护好,社会责任履行好和党的自身建设好。

  记者:评选将如何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答:此次评选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一是专门成立了评选工作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地税)局等19个部门组成。二是制定了严密的评选工作程序。采取自下而上、逐级铺开的办法。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先行在各自管理区域和范围内,及时开展“活力和谐企业”评选活动,在此基础上向市评选机构推荐候选企业。未经县级评选而直接推荐上报的,视为不适格,市评选机构不予受理。三是对评选过程实行全面公开。评选工作的进展情况,将及时在我市主要媒体公布,全过程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评选活动的客观公正。

  记者:与首届评选活动相比,本届评选工作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首先是评选名额和对象上有所变化。本届拟评选出“活力和谐企业”25家、创建工作先进单位30家。其中,在“活力和谐企业”中,商贸服务型企业占3至5家。其次,是评价细则上有较大幅度的修订。总体结构方面,将“活力和谐企业”《评价细则》分为适用于生产型、适用于商贸服务型两个单元。在适用于生产型的《评价细则》中,共设置四方面内容七项评价指标49个评价点,与去年相比,新增了标准制订和业主支持两个评价点。适用于商贸服务型的《评价细则》,则是今年新制订的。在组成部分方面,综合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企业发展的瓶颈和各部门考评标准的调整等各方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修改。在评价分值方面,以三个“有利于”为依据,即有利于企业朝科学发展的方向迈进,有利于比较客观地评价出企业发展现状,有利于引导政府、企业、党组织对一些涉及民生民计工作的重视和倾斜,对评价指标分值作出适当的调整。

  记者:对经评选入围的“活力和谐企业”将采取哪些激励措施?

  答:对评选出的“活力和谐企业”,市里将召开表彰大会,授予荣誉称号,发放证书及奖金。对首次入选为“活力和谐企业”的,由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同时,上述企业将享受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活力和谐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温委办发〔2007〕251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为四个方面: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对“活力和谐企业”在土地供给、资金信贷、能源利用、人才引进、市场准入、品牌建设、上市发展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和优先安排。二是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关部门将“活力和谐企业”优先列为科技计划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三是明确“活力和谐企业”的政治待遇。在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青联等人民团体相关职务时,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对“活力和谐企业”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予以优先考虑。同时,将“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入围单位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当然列为当年度市县两级评选“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推荐对象。四是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规范对“活力和谐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省市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和涉案检查外,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对“活力和谐企业”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检查,应经该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加强对“活力和谐企业”所在工业园区内或周边环境整治,优化治安状况,完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