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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活力和谐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07-12-20 11:31:48 字体: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关于扶持“活力和谐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1130

 


 关于扶持“活力和谐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一、为加快“活力和谐企业”建设步伐,培育与扶持一批“发展充满活力、内部关系融洽、外部环境友好、党建扎实有效”的优势企业和重点企业,进一步提升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对“活力和谐企业”在土地供给、资金信贷、能源利用、人才引进、市场准入、品牌建设、上市发展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和优先安排。同时,凡我市已实施的有关扶持重点、优势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和激励办法,除未达到相关硬性指标外,“活力和谐企业”均可享受,其中一些惠及企业家个人的待遇同样适用于“活力和谐企业”党组织书记。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引导“活力和谐企业”加大投入力度,推进自主创新。有关部门应将“活力和谐企业”优先列为科技计划项目、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

四、明确“活力和谐企业”的政治待遇。在安排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青联等人民团体相关职务时,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对“活力和谐企业”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予以优先考虑。同时,将“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入围单位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当然列为当年度市县两级评选“功勋企业家”、“优秀企业家”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推荐对象。“活力和谐企业”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纳入市重点教育培训对象范围,拓宽学习培训渠道,帮助提升综合素质。

五、积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规范对“活力和谐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规定、省市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和涉案检查外,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对“活力和谐企业”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检查,应经该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加强对“活力和谐企业”所在工业园区内或周边环境整治,优化治安状况,完善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配套服务。按照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企业可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

  六、加强舆论宣传。每年一度“活力和谐企业”评选结果产生后,要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入选企业的创业创新经验,为“活力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七、落实奖励措施。对首次入选为“活力和谐企业”的,由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八、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九、本规定由温州市“活力和谐企业”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