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市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组通字〔1998〕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通知如下:
一、党费的交纳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党员必须亲自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一般不能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亲属代为交纳。党组织不准采用从工资中统一扣除的形式代替党员交纳党费,更不能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强迫党员交纳党费。
2、党员必须按时交纳党费。在一般情况下,党员应按月交纳党费。对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按月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或预交党费,但补交或预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3、党员必须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和应尽的义务,党员交纳党费不可以少交,但自愿多交不限。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
1、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津贴、)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在职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党员工资基数:实发工资扣除考勤考绩奖和煤气误差补贴;工资中没有考勤考绩奖和煤气补贴的单位不扣。
企业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浮动工资、职务工资以及每月比较固定的经常性的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实行效益工资制和年薪制企业中的党员,可先按每个月预发的工资收入总额作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待年终结算时按月平均收入计算补足党费。
务工有固定性收入的农村党员,以固定性的工资为交纳党费的基数。
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怃恤金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农村中没固定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规定交纳。
离退休党员以每月离退休费(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离休干部交通费和高龄护理费等)加上工改后新增加的离退休费,作为每月交纳党费的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每月的养老保险金为基数交纳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者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三)党费的上缴和留存
1、党费的上缴:原则上按组织关系归属逐级上缴。建立党委(工委)的市直县级以上单位,按党费总收入的50%上交市委组织部;县(市、区)地方党委,按党费总收入的15%上交市委组织部。
各县级单位党委(工委)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一次性向市委组织部交清上年度党费。上缴市委组织部的党费,不论用现金或转帐形式,一律通过党费专用户头(开户银行:温州市农行中山支行,帐号:200101040003893,全称: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凭银行缴款单出具党费收据。
2、党费的留存:县级以上的地方党委和建立党委(工委)的市直县级以上单位,按规定享有留存党费及使用党费。县以下的基层党组织不能留存党费。
二、党费的管理
1、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管理工作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必须单立账户,专款专用,党费账簿归档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2、党费应当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针对党费管理各个工作环节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1)使用审批制度。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党费开支的所有票据和单据,要按照审批权限经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其具体用途方可入帐。对于不符合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对违反规定支付的党费应全部追回。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必须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下级党组织每年初应就上年度党费收缴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款数;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3)检查制度。各级党委(工委)应制定党费检查制度,对下级组织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此外,还应建立健全收缴制度、核算制度等。
三、党费的使用
中组部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党费的具体使用范围是:一是培训党员;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四是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严禁超使用范围开支党费。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把交纳党费工作列入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按时交足党费作为每个党员组织观念强弱的重要尺度,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之一,摆上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
200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