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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7-08-23 12:11:00 字体: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温州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温创业若干意见》,设立了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为规范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留学人员来温创业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每年年初由市财政一次性安排资金200万元、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安排资金100万元,共同构成创业资金。

    第四条  创业资金主要用于入驻中国温州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及其企业的有关补助。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留学人员来温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二)留学人员企业的科技项目孵化、开发经费补助;

    (三)留学人员来温创办企业的启动资金补助;

    (四)留学人员企业的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五)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及其企业的专门奖励;

    (六)留学人员来温创办企业的安家费用补贴。

    第六条  使用原则:

    (一)择优支持、重点倾斜原则。优先资助符合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目标的项目、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项目以及获得国家、省等相关级别的项目。

    (二)过程跟踪、成果评价的原则。对获得资助的项目实行跟踪和综合评估,以确保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编制创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创业资金的使用申请、立项审核和推荐。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召开评审会,对推荐资助项目进行总体评估和审核。审核通过后,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如无异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市本级、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拨付资助资金。

第九条  申请创业资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及其企业,须按规定程序填报《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资金资助申请书》,提供项目相关证明和技术资料,主要有:《温州市留学人员证明书》、本人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含学历、职称、获奖情况等)、企业注册证明材料、项目简介及可行性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委托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局、财政局对资助的资金和项目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年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创业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企业获得与项目有关的资助经费后,须按50%的比例匹配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采取分批拨付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对创业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或挪用资金的,经查实,停止拨付后续资金,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经温州市留学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初审通过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