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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 日期:2007-08-22 16:10:51 字体:

  浙江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2003年9月29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个体和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是党在非公有制企业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战斗堡垒,是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促进力量,必须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推动促进、宣传引导、团结凝聚、监督协调和自律示范的作用,努力成为"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发展业绩好,群众反映好"的党组织,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第三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2、支持经营者依法行使职权,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活动,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完成各项任务,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4、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6、协调和维护企业各方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推进民主管理,促进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7、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凡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都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时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一般情况下,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建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联合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名、100名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企业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必须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

  第五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其中,党员不足7名的支部委员会,可不设支部委员,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选好配强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要选好党组织书记。企业党组织书记应由企业中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懂经营管理、党务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企业中一时没有合适党组织书记人选的,可以通过组织推荐、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办法,从社会上择优挑选合适的党员担任。企业解聘党组织负责人,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要与工会、共青团组织建设通盘考虑,同步进行。工会主席是党员的,一般可同时担任党组织负责人;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要本着精干、高效以及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和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的原则,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具体工作人员。

  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实行属地管理为主,原则上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或开发区、工业园区党(工)委领导。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单独组建、村企合建、

  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方式,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组建步伐,不断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十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者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时,应在上级党委的指导下,同步改建或改组党组织,明确相应的隶属关系。党组织隶

  属关系的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接转手续。企业党组织的撤消必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三章党组织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党组织应把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总体情况,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制订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紧贴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充分体现开展党建工作与促进企业发展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企业党组织要对事关企业发展方向和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问题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和吸收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及时向企业提出建议,促进企业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积极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活动,激励党员在本职岗位和急难险重的任务中勇挑重担,发挥带头和表率作用。组织开展《劳动竞赛"、"业务能手"、"青年标兵"等活动,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组织党员、职工学习经营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技术攻关,促进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章党组织与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在继承企业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吸收现代文明成果,用科学理论和先进理念提升企业文化建设的水平,努力把企业建设成为先进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播者。

  第十六条加强调查研究,会同经营者制定企业文化建设的发展目标、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推动企业形成与全社会的正确价值导向相符合的企业价值目标,培育具有时代特征的企业精神,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七条运用各种传播工具和文化教育设施,加强企业形势任务教育和宣传,营造团结和谐、奋发向上的环境和氛围。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五章党组织与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企业党组织应加强职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制的教育,引导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十九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总结宣传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了解职工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第二十条引导和组织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帮助经营者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和人本意识,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开展"党建带工建、党建带团建"活动,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

  第六章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员要自觉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带头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党组织应经常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的经常性教育。企业党组织应按规定定期开展党的活动,包括学习党的文件、上党课、召开组织生活会等。开展活动要坚持以业余、分散、小型为主,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第二十五条坚持和完善以"职工群众评议党员、党员相互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教育帮助、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党内除名等方式严肃处置。

  第二十六条重视对党员业主的教育管理。企业党组织要教育和引导他们把自身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社会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勤劳致富,依法经营;自觉实践党的根本宗旨,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关心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把企业获得的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不断把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参与光彩事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不在原籍村、居组织担任主要职务的,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企业党组织。如果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可将组织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新社团组织的党组织或乡镇入街道、开发区、工业小区的党组织。从业或应聘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从业或应聘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党员,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在党组织的活动。企业党组织要督促和帮助外来党员及时转接党的组织关系。

  第二十八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作为重点培养对象,优先发展。发展党员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把质量关,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要立足于培养教育,积极抓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指导工会、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职工、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党员对象的工作,扩大入党积极分子来源。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必须经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审批。对外地(本乡镇、街道以外)职工要求在企业入党的,一般应在企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征求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全面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对列入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为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党组织要在本企业及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企业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应在企业内部妥善解决。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党组织申请补拨。党的活动经费须按规定范围使用。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凡此前与本暂行规定不相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