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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党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来源: 日期:2007-08-22 15:31:53 字体:

  浙组〔1992〕28号

  各市、地、县(市、区)委组织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省党员出国、出境探亲、定居、继承遗产、助理店务、受聘工作及自费留学的逐年增加。对党员请假出国、出境后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过去有过原则规定。根据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简化出国、出境审批手续,加强对这些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凡省委管理的干部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以及申请出国、出境定居的副县级以上干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机要人员、国家安全部门工作人员,由省委组织部负责审批。其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地、县委组织部和省级机关部、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审批,省部属高等院校的由省委高校工委审批,省直厂矿企业的由省委企业工委审批。

  二、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必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附国外、境外亲友(单位或机构)邀请信、经济担保书(或银行存款证明)、入学通知书等证明。党员要求出国、出境定居的,还应提交其亲属在国外或境处定居的确切证明。所在单位党组织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逐级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因私短期出国、出境,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自费留学和应聘工作的,以实际学习和工作年限计。党员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出境前必须办理停止党籍手续。

  三、党员等待签证未出国,应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对在此期间不与所在党组织联系,不过组织生活和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有关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党员因私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留学,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农村党员的组织关系,保留在乡、镇党委;城镇离、退休和辞去公职的党员,组织关系在街道的,由街道党委保留),在此期间暂不缴纳党费,党员回国后,补交出国、出境期间的党费。

  五、党员经党组织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基层党组织应将他们的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党员停止党籍以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停止与其发生组织联系,停止收缴其党费。党员统计时,不再统计在内。对党员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支委会应告知本支部党员,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同时应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的审批、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负责,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原则,把好审批关,杜绝在党员因私出国、出境审批中的不正之风。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199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