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拉票贿选问题直接妨碍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的真实性和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治拉票贿选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环境,是干部选任工作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需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主流”与“支流”的关系
拉票问题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与推进干部工作民主化相伴而生的一种现象。如果干部工作中没有实行民主推荐、民主选举,没有引入竞争机制,拉票贿选的问题也许就没有了产生的必要。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拉票贿选问题是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衍生物”,与民主推荐、民主选举的积极作用相比,它只是一个支流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运用辨证思维,对扩大民主“主流”与拉票贿选“支流”保持清醒的认识与判断,对拉票贿选问题既要高度重视、坚决防治,又不能因噎废食、否定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改革措施和成果,又回到干部工作封闭运行、神秘化、少数人说了算的老路上去。
“尊重民意”与“以票取人”的关系
拉票贿选既跟干部民主素质不适应扩大民主的要求有关,也跟少数地方存在简单地“以票取人”有关。《干部任用条例》对如何正确运用民主推荐结果,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个别基层组织错误地认为只有任用“得票最高的”才能服众,客观上造成了简单以票取人的“唯票”局面。也有的地方简单地把“票面公认”视为“群众公认”,未能把得票多少与干部的日常表现、工作实绩有机结合,对干部形成了误导。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促使了有些被推荐人或被选举人产生拉票能投机牟利、不拉票就吃亏等心理。鉴于此,应注重把年度考察、届中考察、后备干部考察、换届考察、干部任职前考察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干部考察工作的计划性、准确性和实效性,为识别是群众公认还是拉票贿选提供依据,以利于更好地选人用人。
“特定群体”与“扩大范围”的关系
《干部任用条例》对在何种情况下由哪些人参加民主推荐都作了明确规定,参与人员基本固定化。本意是便于用人主体操作,但无意中也为拉票者圈定了“范围”,方便了拉票者找准对象、施展“作为”。还有一些地方在确定参与推荐人员范围时,或失之于宽,知情度和关联度不够造成投票的随意性,谁来拉就把票投给谁;或失之于窄,精心选择那些善于领会“组织意图”的人员参与推荐,让拉票行为有机可乘。
鉴于此,要把“扩大范围”作为防止和解决拉票贿选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特定群体”推荐之外,以知情为前提,结合拟任岗位的关联性合理界定推荐人范围。如可将参加推荐人员范围适当扩大到服务对象和工作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平行单位、法纪部门、新闻单位等对社情民意比较敏感的部门,或者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两代表一委员”参加推荐大会,增强参与推荐者构成的差异性和复杂性,提高拉票成本和难度,使拉票者难以拉票。
“堵”与“疏”的关系
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社会属性,干部也不例外。特别是随着差额推荐、差额选举在选人用人工作中的广泛运用,面对竞争落选的风险,被推荐人、被选举人自然会倾向于寻找展示推介自我、谋求足够推荐票或选票的途径。如果缺乏合法有效、公开公平的竞争平台,满足不了被推荐人、被选举人展示自我的需求,非组织活动甚至违法违纪行为就会参与到竞争中来。
因此,治理拉票既要“堵”,又要注意“疏导”,组织上不妨为有意参与竞争者多提供一些合法、公开表达个人意愿的平台和渠道。有了公开表达的机会,背地里的行为就失去意义与市场。比如,在职位空缺或换届推荐干部时,探索实行让被推荐(选举)人与推荐(选举)人见面,通过介绍情况、述职、公开回答提问或发表公开演说等形式,让干部展示才干和潜能、表达施政意向和措施,使参加推荐的干部群众能更真切地对竞争人选进行综合比较,择优作出推荐选择,进而变拉票为公开有序竞争,由“地下”走向“地上”,由隐蔽转向公开,由非法变为合法。
“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拉票贿选在本质上与扩大干部工作民主存在着根本矛盾,与党的宗旨相对立,与推进民主政治道路的原则相违背,与扩大民主的初衷背道而驰,必须予以坚决治理。但决不能仅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简单思路上,而应采取标本兼治的举措。
“治本”包括了完善制度漏洞、加大查处力度、教育被推荐人或被选举人端正心态、引导有推荐或选举权的干部群众正确运用自己的民主权利等。特别是对承担选任职能的机构来讲,要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与公开,全面加强以民主公开为导向、以与时俱进为保证、不断补充完善的干部工作制度体系建设,尽量防范和减少干部工作中的漏洞。当把人“选下台”与“选上台”一样便捷高效时,拉票贿选就不再成为一个问题。